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网上公示表

日期:2023年12月25日

用人单位名称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新庄煤矿
企业地址 永城市苗桥镇新庄 企业联系人 高民
项目名称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新庄煤矿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

项目
简介

    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新庄煤矿(以下简称“新庄煤矿”)隶属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,永城市苗桥镇境内,地处河南省最东部豫皖苏鲁交界,与安徽省恒源煤电刘桥二矿毗邻,井田总面积约20.4km2,现核定生产能力180万吨/年,采用立井、暗斜井延伸的开拓方式,主采二2煤和三2煤,煤层间距约90米,二2煤层平均厚度2.72m,瓦斯压力0.06~0.57MPa,瓦斯含量2.84~6.94m3/t;三2煤层平均厚度1.66m,煤层瓦斯压力0.14~0.50MPa,瓦斯含量3.21~8.70m3/t。煤尘无爆炸危险性,煤层均为Ⅲ类不易自燃煤层,无冲击地压倾向性,水文地质条件为中等类型,瓦斯等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。
     矿井成立有职防科,并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名、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25名,负责用人单位的日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;“三证一照”齐全,且均在有效期限内,属正常生产矿井。
     生产布局矿井目前有二个采煤工作面:28061 工作面、三煤集中煤柱Ⅱ号工作面;有三个煤巷掘进作业地点:38021 机巷、23141 机巷、37011 机巷;1个岩巷掘进工作面:28041 回风巷。
现场
开展
工作
情况
现场调查人员 李文状、李红歌 调查时间 2023年11月4日
采样人员 李文状、李红歌、申会朋、尹京钊 采样时间 2023年11月27日—12 月2日
检测人员 孙文丽、谭情情、张向红、高子寒 检测时间 2023年11月27日--12月6日
企业陪同人员 高民
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     总粉尘浓度、呼吸性粉尘浓度 本次检测井上、下共设置总粉尘浓度检测点38个、呼吸性粉尘浓度检测点35个,井上、下共设置个体粉尘检测54个(20个工种),其中38021机巷掘进工作面掘进机处和23141 机巷掘进工作面悬臂式掘进机处两处个体检测总尘及呼尘超标,其余各检测点粉尘检测浓度未超过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:化学有害因素》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。
     游离二氧化硅6个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点:28061综采工作面、三煤集中煤柱Ⅱ号工作面、38021 机巷掘进工作面、23141机巷掘进工作面、37011机巷掘进工作面,结果显示5个检测点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均低于10%,粉尘性质为煤尘。2804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检测点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高于10%,判定为矽尘。
     氨 6个氨检测点,用人单位工作场所氨浓度均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。
     氮氧化物 6个氮氧化物检测点,用人单位作业工人接触的氮氧化物浓度均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。
     二氧化硫 6个二氧化硫检测点,用人单位作业工人接触的二氧化硫浓度均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。
     硫化氢 12个硫化氢检测点,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硫化氢浓度均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。
     锰及其化合物 1个锰及其化合物检测点,用人单位作业工人接触的锰及其化合物浓度均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。
     一氧化碳 7个一氧化碳检测点,用人单位作业工人接触的一氧化碳浓度均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。
     噪声 本次检测20个工种,89个噪声检测点,检测结果显示噪声作业场所北副井主扇风机房、南风井压风机房2处地点噪声强度较高。但是均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。
     工频电场 1个工频电场检测点,用人单位作业工人接触工频电场8h时间加权平均值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。
     紫外辐射 1个紫外辐射检测点,用人单位机修车间电焊处机修工面罩内面部、眼部和防护服内肢体接触的紫外线辐照度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。
     高温 采煤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℃,机电设备硐室不得超过30℃,符合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》的要求。
     微小气候 地面各建筑屋室内的微小气候均符合国家相关要求。
     照度 地面建筑物内照度平均值和均匀度均均符合国家规定。
     风速 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。
评价结论与建议     (1)严格按照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》及时完善防护设施,加强对防护设施维护工作的监督,保证设置的防护设施能正常运行,可以起到良好的防护作用。
     (2)根据采煤计划,合理安排煤层注水时间,并对注水流量、 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。
     (3)加强各设备的维护与保养,设备定期更换或补充润滑脂,对于噪声超标位置监督作业工人正确佩戴防噪声耳塞,以减小噪声危害。
     (4)严格按照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》及时完善防护设施,加强对防护设施日常维护与保养,定期清理喷雾装置,防止堵塞,保证已设置的防护设施起到良好的防护作用。
     (5)加强对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,在粉尘、噪声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作业时,必须正确佩戴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。
     (6)在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布本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。
     (7)及时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。
专家组评审意见 无。
现场照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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